有多少人移民是为了下一代有更好的生活,起码不少,所以“我的孩子如何如何...”类似的说辞,在移民请愿、申诉、上诉的案件中是很常见的,大概要表达的就是“就算是为了我的孩子,你们也应该让我留在澳洲。”或者是“因为孩子,所以给予豁免”
So,移民局真的会更加仁慈吗?可能大部分时间是,但有些时候也不是。接下来,小编说两个反面例子。
Jodie的父亲是澳洲人母亲是英国人,她先是申请了打工度假签登陆澳洲,随后以她父亲作为担保人,申请802签证,然而被拒签了,原因是Jodie已经20岁而且没有在读书,并且移民局认为她既然能申请打工度假签,证明她有工作能力。澳洲为了让新移民与子女团聚,设置了几种不同类别的子女移民签证,802澳洲境内子女永居签证是其中的一种。
申请这类签证的子女必须满足“被抚养孩子(dependent child)”,移民法的定义是这个子女/继子女是单身(没有订婚/结婚/同居关系),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未满18岁
--已满18岁且依赖于父母(经济上)
--已满18岁但因其身体或精神机能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失去工作能力。
表面上看Jodie就是一个正常活泼开朗的年轻女孩,但其实她的童年曾经有过一段非常阴暗的时期,童年的创伤使她患上了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她很容易受到刺激,精神状况也不稳定,直到现在还在进行治疗。
心理治疗专家和辅导员同时建议在治疗取得突破进展前,她应该被限制性地工作,最多只能做一些压力不大的兼职。这些情况,都有证据证明。
但是AAT从法律上解释了一通,说“被抚养孩子”中定义的失去工作能力必须是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而证据显示申请人无论在英国还是澳洲都曾经尝试过一段时间的兼职工作,所以不满足要求。
Murad是一个年轻的父亲但也是一名罪犯,他因为严重犯罪被判刑65个月,本以为在牢房度过了差不多6年后,就能与孩子团聚,没想到移民部长把他的签证取消了。
他在上诉时质疑移民局在取消签证时没有把他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按照他的年龄估算他的孩子应该最多只有10岁左右)
结果法官如是说:儿童的最大利益确实必须被赋予第一重要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最大利益必然和原本就超过其他考虑因素。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其他考虑因素可能超过儿童的最大利益。在Murad的案件中,他对澳洲社区的威胁这个因素就超过他年幼孩子的最大利益。
但是更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移民部长或者其他决策者在决定的过程中有最大限度地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呢?难道仅仅就只有一句,“因为我觉得其他因素更加重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3.1条规定:"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 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关进行, 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该被首要考虑。
在今天写这两个故事当然是有背景的,这个背景大家应该都能联想到,但并不是想表达“这里这里就一定好,那里那里就一定坏”的比较,也不是想给大家“天下乌鸦一般黑”的感受。而是虽然我们都明白孩子要优先被保护,但无论在哪里,明白是明白,可是真正做的远远还不够。
有人会说,澳洲其实在优先保护孩子的利益上已经做得很好了,上面的都是极端的反例小编太吹毛求疵了!个人同意上半句,不同意下半句,难道在对于儿童和自己孩子的权益上,不应该吹毛求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