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一个像澳大利亚这样以移民为基础建立国家的历史上,移民部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其至关重要一项的作用就是管理该国的签证系统。而澳大利亚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 (Cth) 的第65条和第109, 116等条款也分别授予了移民部长授予以及取消签证的权力,而这自然也包括了取消留学生们所持有的学生签证即现在的500签证的权力。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移民部官方的数据显示,在2015-2016财政年中,共有19688名学生签证持有人被取消签证,相较于2010-2011财政年的15081名学生被取消签证来说上涨了大约30%。
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移民部长以及其委托官员(Delegated Officers)取消一名学生签证持有人的权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况:
1、签证持有人在签证申请时提供了错误或虚假的信息:移民部长有权依照移民法第109条所赋予的权力取消其签证;
2、签证持有人违反了其签证所包含的签证条款(Visa Conditions),或并非一名真实的学生(Genuine Student):移民部长有权依照移民法第116条所赋予的权力取消其签证;
3、签证持有人不满足品格要求(比如违法并被累计判刑12个月以上):移民部长有权依照移民法第501条所赋予的权力取消其签证;
可以看出,即使已经被成功签发了学生签证,各位留学生宝宝们如果一不小心,还是会被移民部取消其所持有的签证的。
但是,有些留学生即便是小心翼翼,谨慎细致,不敢做任何违反签证条款的事情,结果最后却发现:移民部取消了他的签证!
害…害怕Σ(っ°Д°;)っ
听上去这种事情是非常不可能发生的,然而,这种事情却是确确实实地发生了。而这个案子在被报道出来时,也确实吸引了不少社会和媒体的关注。这个真实的案例就是我们今天要介绍的,在2015年由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审理的Wei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Protection一案(2015 [HCA] 51)。
本案的背景已经多次报道过了,在这里我们只做一下简单的回顾:
Wei是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留学生,就读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的预科课程并持有573签证(现已被合并为500签证)。在2014年,由于麦考瑞大学在向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的PRISMS系统注册Wei同学的入学以及CoE信息时录入了错误的信息导致移民部无法再PRISMS系统中找到Wei同学的入学信息,也因此认为其违反了其签证条款没有按照规定入学。在给Wei同学发信要求答复却未收到回应时,移民部的官员做出了取消其学生签证的决定。
一般来说,学生签证上都会附有一项很普遍的条款,即8202条款 - 学生必须在注册课程中保持全日制的学习:
而从最高法院审理时的案件报告来看,移民部是在无法核实Wei同学是否已经入学了一个全日制的课程的情况下,运用了移民法第116条(1)(b)段中的权力,以“未符合签证条款(non-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 of the visa)”为缘由取消了Wei同学的签证:
资料来源:Westlaw Australia案例库
这个决定是不是一个公平的呢?当然不是。在各个媒体的报道中,都提到了一个事实,即移民部的官员向Wei同学所在的学校核实其住址时,却没有想到简单地问一句:请问Wei同学是有没有在您学校注册办理入学呀?
于是,这个本不属于Wei同学的锅就这样被移民部丢了过来,而他的签证也就自然是被硬生生地取消了。公平吗?明明不是你的锅,却直接被移民部丢给你去背,这自然是不公平。然而,移民部本着一向“尊敬的客户:我是你爹”的精神,自然是不打算和你讲道理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挽回局面的方法就只剩下了一个:上诉!(重要的事情有些时候说一遍就够了)
#×××行政上诉仲裁庭AAT#
在澳大利亚现行移民法中,上诉被整体分为了两种类别:一种是比较众所周知的优劣性复议(merits review),即将移民部的决定上诉至行政上诉仲裁庭AAT(Administrative Appeal Tribunal)申请对移民部的决定所涉及的事实,法律以及政策等方面予以重新审查,考虑并做出一个新的决定。签证持有者和申请人对移民部决定的的优劣性复议权被明文规定在移民法的Part 5以及Part 7中:
然而,移民法规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Cth) 中于reg 4.10也规定了对于不同情况下对于移民部的决定的优劣性复议的递交时限:
在Wei一案中,Wei同学偏偏也就因为没有及时获知其签证被取消从而错过了上诉至AAT的时间:
#√√√司法复议#
当然,事情没有就此为止。因为在这个案子中,Wei同学还留有另一个方法,即上诉至法院申请对移民部的决定进行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
和移民局就要讲道理
然而,在移民法中第474条明确规定:移民部以及AAT所作出的决定均为“剥夺条款决定”(privative clause decision),即是说法院对其决定没有司法管辖权:
然而,这里并不包括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这是因为澳大利亚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第75条(v)段规定最高法院对于针对于诉求限制政府行为,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上诉请求具有司法管辖权:
于是,这场诉讼就变成了一场裁决移民部官员的决定是否为合法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 Wei同学所在的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其国际学生教育服务法案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Cth)中第19条所规定职责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移民部官员错误的运用了移民法中第116条所授予的取消签证权力的实质性因素,因此,移民部官员的决定是无效的(invalid exercise of the power):
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撤销移民部撤销Wei同学签证的决定(order)以及延长了Wei同学向AAT提交申请的时限:
事实上,这个案子是很明显的关于司法错误(jurisdictional error)的行政上诉案例。通过本案实际上也可以看出,当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出现司法错误时,尽管立法机构明确在法律中声明其决定不能被法院所推翻,但该决定依然适用于最高法院的对于行政权力的司法管辖权。
最后,我也希望各位留学生们,要严格遵守自己签证上所附加的各项条款以及澳大利亚当地法律法规,但在遇到行政部门不公正的决定时,也可以运用司法复议的手段作为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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