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关于配偶关系的咨询,其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同居未满12个月,配偶关系是否还能被移民局承认。今天就从移民局数据库中挖出了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解析移民法官定义下的de facto同居关系。
【真实案例】
原告:Mr Rhiann & Miss Ffion Harris
被告:澳洲移民局
经过:Mr Rhiann 和 Miss Ffion在2012年5月24号提交了820配偶担保签证的申请。Mr Rhiann 和 Miss Ffion在2014年11月18号结束了3年多的爱情长跑并且领了结婚证。
签证官认为在提交配偶签证申请前,也就是2012年5月24号前,Mr Rhiann & Miss Ffion Harris没有达到连续12个月的同居关系标准,所以残忍的拒签了。
移民局官方booklet对于de facto同居关系的认证
移民局对于真实有效的同居关系的认定是建立在长期持久(起码12个月)的时间长度上的。这也是Mr Rhiann & Miss Ffion Harris被拒签的原因。
但是细心的童鞋可能会发现,最下面一行的Note写着:在某些情况下,同居未满12个月配偶关系也能被认定。
对于以上的裁定Mr Rhiann & Miss Ffion Harris立马在移民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上诉。
移民法对于de facto同居关系的认证
MRT(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 的法官根据SECT 5CB (2), Immigration ACT (1958),也就是移民法进行了判断。移民法认证条件当中,其中并没有至少要满足12个月同居时间的硬性要求。
根据经典判例
在上诉过程中,移民律师根据经典判例Nassou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2000] FCA 788 以及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Ethnic Affairs v Pochi [1980] FCA 85
提出真实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只简单依靠12个月的同居关系判断。
应该根据the subsequent history of a relation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esting or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relationship was genuine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即是不应该只根据申请前材料,而需根据连贯的材料来证明同居关系的真实性。
根据移民法的认定条件,对Mr Rhiann 和 Miss Ffion的同居关系进行判断,分析如下:
1:经济要素(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Mr Rhiann & Miss Ffion两人在同居时期在英国以及澳洲共同购置了两处房产,并且在ANZ开设的共同账户流水明细。
2:居住要素(The nature of the household)
通过水电煤账单以及邻居确认;当MRT去调查时(2014年11月24日后,当时已被移民局拒签)Mr Rhiann & Miss Ffion共同居住在Townsville的住宅已经超过了2年。
3:社交要素(The social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通过亲朋好友出具书面或者当庭作证,法官认定Mr Rhiann & Miss Ffion的关系真实有效。
4:感情要素(The nature of the person’s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通过出具照片,书信以及通话记录,Mr Rhiann & Miss Ffion向法官证实了他们2008年3月就相识并且在这之后作为朋友有来往,之后再转变为情侣关系,因此他们的爱情经历是经得起检验的。
综上所述,MRT法官在综合以上各方面考量后,驳回了签证官的拒签裁定,宣判Mr Rhiann & Miss Ffion Harris的820签证申请真实有效并予以批准。
通过此次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想要证明de facto同居关系并不一定需要在申请前满足12个月的同居证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de facto同居关系的认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